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资讯
2023-12-04
1
1.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视同缴费年限只是视同缴费,并没有真实的缴费,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没有的,但是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政策。
感谢邀请,我是碎月,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他们参加的连续工作工龄,只要是国家认可的,都可以在退休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那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真的缴费,所以就没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没有的,况且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岗职工是不用缴费的,所以就没有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于是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合理的。
那在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待遇少了一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下,为了补偿这部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国家就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的制度,这些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虽然没有享受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但是却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这也是国家处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
相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要高很多的,因为国家在设置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而且这个待遇中不仅补偿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补偿了年金待遇的损失。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岗职工不用缴费的情况下,公司单位是没有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年金制度,年金制度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建立的,那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除了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之外,也是没有年金待遇的,所以为了补偿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中也包含了年金待遇的补偿,所以相比之下,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是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高些的。
好了,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我是碎月,欢迎大家点击关注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static/artimg/20231129/65669de0cf30e.jpg)
2. 是不是正式的教师就是编制老师了?
您这个问题在表达上似乎有些模糊。您说的"正式的老师"是不是指正式在学校上课的老师?
在学校上课的老师,不一定都是有编制的老师哦!比如我们学校,四百七十多个老师上课,有编制的老师是四百个左右,有七十个左右的老师是没有编制的,属于合同制的代课老师。
合同制老师和有编制的老师区别在哪里呢?最重要的区别是招聘的主体和工资发放的主体不同。有编制的老师的工资是由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中心统一招聘,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而合同制老师一般是由学校在自己的教师缺员的情况下,自行招聘,由学校或者地方财政发放工资。
为什么会出现合同制老师呢?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财政,有编女教师休产假,以及乡村大量"麻雀"学校的存在等各方面的原因,给部分学校的编制数少于该校应有的教师数,导致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一般来说,小学师生配备应按照1:19来进行,初中应该按照1:13.5,高中应该按照1:12.5配备,但很多地区很多学校实际上是达不到这一比例的。所以,合同制教师的出现也就成为教育中很难解决的一个现象。
合同制教师要成为有编制的正式教师,需要通过所在地区的教师编制招聘考试,被录取后才能取得正式编制,成为一个正式老师。
3. 该怎么办没有办理解聘备案登记及失业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备案手续是由单位办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拓展资料: 1.解聘备案规定: 与就业备案相对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移交职工档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简称“解聘备案”。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因用人单位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受理范围: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应遵循失业保险关系属地原则。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市内四区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五市三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本区(市)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省就业办受理在省社保局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
3.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书》;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5)《招用人员登记表》 。注:职工属农业户口的,还需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劳动关系终止: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
4. 深户和非深户有多大差别?
深圳交满15年社保,养老金每个月会有多少钱,如果只是这样问,那么具体的金额数字肯定没有人能够告诉你!
因为交社保15年只是养老金计算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缴费年限,而影响个人的养老金高低的因素还有好几个,要知道所有的因素后才能将具体数值给计算出来。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领取的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有自己的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可以看出,除了缴费年限以外,养老金还和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发月数有关系。
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数据每年各省的统计部门都会公布,对于个人来说这个数据只是和退休年度有关系,越迟退休这个数据就越高。
本人缴费工资,这个正常就是个人的应发工资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发月数,这个和退休年龄有关系,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50周岁是195个月,55周岁是170个月,60周岁是139个月。
2019年,广东省的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我们可以按照理想模式,也就是假设这些年平均工资一直没有变化,来尝试计算一下养老金的金额。
如果60周岁退休,按最低缴费基数,也就是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15年,假设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都是处于广东平均工资的30%,那么数据如下:
基础养老金=6756×(1+30%)÷2×15×1%=659;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30%×8%)×15[年]×12[月]÷139=210;
基本养老金=659+210=869(元)。
如果60周岁退休,一直按社平工资的100%缴费15年:
基础养老金=6756×(1+100%)÷2×15×1%=1013;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100%×8%)×15[年]×12[月]÷139=700;
基本养老金=1013+700=1713(元)。
如果60周岁退休,按最高缴费基数,也就是社平工资的300%缴费15年:
基础养老金=6756×(1+300%)÷2×15×1%=2027;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300%×8%)×15[年]×12[月]÷139=2100;
基本养老金=2027+2100=4127(元)。
所以说,深圳交满15年社保后,养老金每月最少有800元左右,最多能够有4000元左右。那么深圳户口和非深圳户口对于养老金有影响吗?对于一部分人来说,确实是有的。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户口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并没有什么影响。
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在深圳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退休年龄前取得了深圳户籍,那么退休后每个月还可以领取300元的调节金。
而对于1992年7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不管有没有深圳户口,能够领取的就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了。
虽然按照深圳的政策,深圳户口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会比非深圳户口人员更高1%,但是这1%是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而并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因此在退休以后对于养老金并没有什么影响。
总结一下:深圳交满15年社保,缴费基数低的人养老金每月最少有800左右,缴费基数高的人最多有4000左右。
深圳户口和非深圳户口对于养老金是有一定影响的。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并在退休前取得深圳户口,那么退休后每个月可以多300元。
我是职场问答达人流雷电,用简单的回答让您了解机关单位和国企的各种知识!
欢迎关注我,如果有不同意见,请下方评论留言探讨!
5. 农业户口的养老保险每年交1000块钱?
重要消息,紧急通知:养老保险发生了大变动,一部分人将停止发放养老金,还有一部分人每月上调500元,而农民朋友相比往年有可能还要下调,所以大家尽快做一下了解,防止退休以后得不到保障。
说起养老问题,一直都是老年人心目中的一块心病,有条件的老人在工作期间缴纳了职工社保,那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每月都有一笔比较丰厚的养老金可以拿。
没有稳定工作,但是经济能力不差的朋友,一般都缴纳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那么退休以后跟职工社保一样,可以参加每年的养老金调整,而且养老金的待遇跟职工社保基本一致。
因为社保基本上有三种,分别是: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
很多农村朋友都反映村子里面的老人退休以后,每月的养老金只有100多块钱,在目前的社会,每月100多块钱,确实啥也不能干,更别说养老看病问题。
而且每年他们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都是每年200元左右,但是有些农村朋友就想知道,如果我缴纳的是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每年交1000元,60周岁退休以后,每月能拿多少钱呢?职工社保跟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式完全不同,所以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农村养老保险到底该怎么计算。
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每年交1000元,60岁退休以后,养老金能有多少?
像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选择每月三种缴费标准,分别是:60%、100%、300%。
而农村养老保险不同,他们每月不需要缴费,只需要每年缴纳一次费用,基本上都在秋后, 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缴费档次,一般都有十几种最低缴费档次,是每年200元,有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最高的是北京,每年7000元,也有相对应的政府补贴。
所以你交的越多,那么补贴的也就越多,退休以后养老金的待遇也就越多。
由于每个地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统一来计算,我们就以河南省来举一个例子,为大家计算一下,每年交1000元,60岁退休以后,养老金的待遇。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每年缴费200元、补贴标准30元 。
2、每年缴费300元、补贴标准40元 。
3、每年缴费400元、 补贴标准50元 。
4、每年缴费500元、 补贴标准60元 。
5、每年缴费600元、 补贴标准80元 。
6、每年缴费700元、 补贴标准100元 。
7、每年缴费800元、 补贴标准120元 。
8、每年缴费900元、 补贴标准140元 。
9、每年缴费1000元、 补贴标准160元 。
10、每年缴费1500元、 补贴标准190元
11、每年缴费2000元、 补贴标准220元。
12、每年缴费2500元、 补贴标准250元。
13、每年缴费3000元、 补贴标准280元。
14、每年缴费4000元、 补贴标准310元。
15、每年缴费5000元、 补贴标准340元。
以上15种,就是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每年缴纳1000元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补贴标准就是160元。
接下来我们就来好好计算一下,15年60岁退休后养老金的情况。
①、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保的本金是:1000(元)*15(年)=15000(元)。
②、15年补贴标准本金为:160(元)*15(年)=2400(元)。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点: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月养老金。
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17400(元)÷139(月)=125(元)。
为什么说除以139呢?这139其实就是139个月,不同年龄退休,都有不同的对应计发月数。
①、满60周岁计发月数是139个月。
②、满55周岁计发月数是170个月。
③、满50周岁计发月数是195个月。
城乡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是根据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来决定向河南省基础养老金是88元,所以我们就按88元来计算。
那么每年缴纳1000元,缴满15年60周岁,退休以后养老金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125元+基础养老金88元=213(元)。
对此,三味小镇哥的看法就是:这只是一个大概的计算方式,因为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缴纳的钱和政府补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会按照国家的计息标准来计息,15年后也就是60周岁退休账户里也有利息,那个时候养老保险的政策肯定又有所变动,这个钱只会多,而不会少。
一般情况下,每年缴纳1000元退休以后,养老金也就是200多块钱左右的样子。
如果你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的话,每年缴纳200元,那么退休以后,每月也只有,一百零几块左右。
所以因为很多农村老人朋友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每年上千元的养老保险缴费,因为现在种地成本增高,粮食价格低,每年赚的钱还不够贴补家用,如果再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那么确实是非常困难。
所以他们每年最多也只缴纳个两三百元左右的样子,退休以后养老金也就是100多块钱。
100多块钱,随便生个小病,买个药,打个点滴都不够,更别说一日三餐,所以现在农村老人的养老基本不是靠养老保险,而是靠子女的救济。
为什么说养儿防老?想必这就是其中的原因,养老却不开金钱的支撑。
当金钱支撑不了老人的养老问题,那么只能依靠自己的子女。
总结:所以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还得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如果说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方面也比较乐观,那么就缴纳职工社保,最好是缴费年限久一点,缴费标准高一点,因为养老保险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来发放养老金的待遇,只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每月的养老金才会越来越多。
所以为什么有些人每月养老金能够上涨500元,而有些人只有几十元,其中就是这个原因。
友情提醒:至于那些即将暂停发放养老金的朋友,就是说有些地方每年开始实行养老金认证,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那么你的养老金将会暂停发放,因为很多人家里的老人去世,而他们冒充老人,让领取养老金,这样对养老基金造成很大的破坏,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只有进行认证,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时认证哦。
(感谢各位朋友观看和支持)。
6. 国家会补工资和送葬费吗?
补充:《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9)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对2011年7月1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7. 社保局不接受退休职工档案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可是没有约束不接收档案的部门。
档案之所以立法,是因为它的重要性。社保局不接收退休职工的档案,因为退休职工曾经是企业的一员,企业只能暂存这些退休职工的档案,但没有存档资质。
调整退休职工养老金应该社保局负责,可是社保局一面不接收档案、一面要求已经改制了的企业为这些退休职工办理养老金调整手续,为了能达到所谓的合理,让已经改制的企业填写未改制调整表。
档案在企业,企业就要负责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到生命的最后一刻。现在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国家为了减轻这些改制企业的负担已经将在职职工的档案移交到了就业局,但是到退休因社保局不接收,要企业暂存,这给企业增加了极大负担,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视同缴费年限只是视同缴费,并没有真实的缴费,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没有的,但是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政策。
感谢邀请,我是碎月,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他们参加的连续工作工龄,只要是国家认可的,都可以在退休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那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真的缴费,所以就没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没有的,况且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岗职工是不用缴费的,所以就没有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于是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合理的。
那在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待遇少了一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下,为了补偿这部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国家就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的制度,这些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虽然没有享受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但是却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这也是国家处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
相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要高很多的,因为国家在设置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而且这个待遇中不仅补偿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补偿了年金待遇的损失。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岗职工不用缴费的情况下,公司单位是没有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年金制度,年金制度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建立的,那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除了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之外,也是没有年金待遇的,所以为了补偿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中也包含了年金待遇的补偿,所以相比之下,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是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高些的。
好了,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我是碎月,欢迎大家点击关注
2. 是不是正式的教师就是编制老师了?
您这个问题在表达上似乎有些模糊。您说的"正式的老师"是不是指正式在学校上课的老师?
在学校上课的老师,不一定都是有编制的老师哦!比如我们学校,四百七十多个老师上课,有编制的老师是四百个左右,有七十个左右的老师是没有编制的,属于合同制的代课老师。
合同制老师和有编制的老师区别在哪里呢?最重要的区别是招聘的主体和工资发放的主体不同。有编制的老师的工资是由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中心统一招聘,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而合同制老师一般是由学校在自己的教师缺员的情况下,自行招聘,由学校或者地方财政发放工资。
为什么会出现合同制老师呢?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财政,有编女教师休产假,以及乡村大量"麻雀"学校的存在等各方面的原因,给部分学校的编制数少于该校应有的教师数,导致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一般来说,小学师生配备应按照1:19来进行,初中应该按照1:13.5,高中应该按照1:12.5配备,但很多地区很多学校实际上是达不到这一比例的。所以,合同制教师的出现也就成为教育中很难解决的一个现象。
合同制教师要成为有编制的正式教师,需要通过所在地区的教师编制招聘考试,被录取后才能取得正式编制,成为一个正式老师。
3. 该怎么办没有办理解聘备案登记及失业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备案手续是由单位办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拓展资料:1.解聘备案规定: 与就业备案相对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移交职工档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简称“解聘备案”。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因用人单位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受理范围: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应遵循失业保险关系属地原则。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市内四区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五市三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本区(市)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省就业办受理在省社保局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
3.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书》;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5)《招用人员登记表》 。注:职工属农业户口的,还需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劳动关系终止: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
4. 深户和非深户有多大差别?
深圳交满15年社保,养老金每个月会有多少钱,如果只是这样问,那么具体的金额数字肯定没有人能够告诉你!
因为交社保15年只是养老金计算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缴费年限,而影响个人的养老金高低的因素还有好几个,要知道所有的因素后才能将具体数值给计算出来。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领取的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有自己的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可以看出,除了缴费年限以外,养老金还和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发月数有关系。
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数据每年各省的统计部门都会公布,对于个人来说这个数据只是和退休年度有关系,越迟退休这个数据就越高。
本人缴费工资,这个正常就是个人的应发工资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发月数,这个和退休年龄有关系,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50周岁是195个月,55周岁是170个月,60周岁是139个月。
2019年,广东省的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我们可以按照理想模式,也就是假设这些年平均工资一直没有变化,来尝试计算一下养老金的金额。
如果60周岁退休,按最低缴费基数,也就是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15年,假设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都是处于广东平均工资的30%,那么数据如下:
基础养老金=6756×(1+30%)÷2×15×1%=659;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30%×8%)×15[年]×12[月]÷139=210;
基本养老金=659+210=869(元)。
如果60周岁退休,一直按社平工资的100%缴费15年:
基础养老金=6756×(1+100%)÷2×15×1%=1013;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100%×8%)×15[年]×12[月]÷139=700;
基本养老金=1013+700=1713(元)。
如果60周岁退休,按最高缴费基数,也就是社平工资的300%缴费15年:
基础养老金=6756×(1+300%)÷2×15×1%=2027;
个人账户养老金=(6756×300%×8%)×15[年]×12[月]÷139=2100;
基本养老金=2027+2100=4127(元)。
所以说,深圳交满15年社保后,养老金每月最少有800元左右,最多能够有4000元左右。那么深圳户口和非深圳户口对于养老金有影响吗?对于一部分人来说,确实是有的。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户口对于养老金的计算并没有什么影响。
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在深圳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退休年龄前取得了深圳户籍,那么退休后每个月还可以领取300元的调节金。
而对于1992年7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不管有没有深圳户口,能够领取的就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了。
虽然按照深圳的政策,深圳户口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会比非深圳户口人员更高1%,但是这1%是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而并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因此在退休以后对于养老金并没有什么影响。
总结一下:深圳交满15年社保,缴费基数低的人养老金每月最少有800左右,缴费基数高的人最多有4000左右。
深圳户口和非深圳户口对于养老金是有一定影响的。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并在退休前取得深圳户口,那么退休后每个月可以多300元。
我是职场问答达人流雷电,用简单的回答让您了解机关单位和国企的各种知识!
欢迎关注我,如果有不同意见,请下方评论留言探讨!
5. 农业户口的养老保险每年交1000块钱?
重要消息,紧急通知:养老保险发生了大变动,一部分人将停止发放养老金,还有一部分人每月上调500元,而农民朋友相比往年有可能还要下调,所以大家尽快做一下了解,防止退休以后得不到保障。
说起养老问题,一直都是老年人心目中的一块心病,有条件的老人在工作期间缴纳了职工社保,那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每月都有一笔比较丰厚的养老金可以拿。
没有稳定工作,但是经济能力不差的朋友,一般都缴纳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那么退休以后跟职工社保一样,可以参加每年的养老金调整,而且养老金的待遇跟职工社保基本一致。
因为社保基本上有三种,分别是: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
很多农村朋友都反映村子里面的老人退休以后,每月的养老金只有100多块钱,在目前的社会,每月100多块钱,确实啥也不能干,更别说养老看病问题。
而且每年他们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都是每年200元左右,但是有些农村朋友就想知道,如果我缴纳的是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每年交1000元,60周岁退休以后,每月能拿多少钱呢?职工社保跟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式完全不同,所以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农村养老保险到底该怎么计算。
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每年交1000元,60岁退休以后,养老金能有多少?
像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选择每月三种缴费标准,分别是:60%、100%、300%。
而农村养老保险不同,他们每月不需要缴费,只需要每年缴纳一次费用,基本上都在秋后, 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缴费档次,一般都有十几种最低缴费档次,是每年200元,有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最高的是北京,每年7000元,也有相对应的政府补贴。
所以你交的越多,那么补贴的也就越多,退休以后养老金的待遇也就越多。
由于每个地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统一来计算,我们就以河南省来举一个例子,为大家计算一下,每年交1000元,60岁退休以后,养老金的待遇。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每年缴费200元、补贴标准30元 。
2、每年缴费300元、补贴标准40元 。
3、每年缴费400元、 补贴标准50元 。
4、每年缴费500元、 补贴标准60元 。
5、每年缴费600元、 补贴标准80元 。
6、每年缴费700元、 补贴标准100元 。
7、每年缴费800元、 补贴标准120元 。
8、每年缴费900元、 补贴标准140元 。
9、每年缴费1000元、 补贴标准160元 。
10、每年缴费1500元、 补贴标准190元
11、每年缴费2000元、 补贴标准220元。
12、每年缴费2500元、 补贴标准250元。
13、每年缴费3000元、 补贴标准280元。
14、每年缴费4000元、 补贴标准310元。
15、每年缴费5000元、 补贴标准340元。
以上15种,就是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每年缴纳1000元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补贴标准就是160元。
接下来我们就来好好计算一下,15年60岁退休后养老金的情况。
①、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保的本金是:1000(元)*15(年)=15000(元)。
②、15年补贴标准本金为:160(元)*15(年)=2400(元)。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点: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月养老金。
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17400(元)÷139(月)=125(元)。
为什么说除以139呢?这139其实就是139个月,不同年龄退休,都有不同的对应计发月数。
①、满60周岁计发月数是139个月。
②、满55周岁计发月数是170个月。
③、满50周岁计发月数是195个月。
城乡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是根据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来决定向河南省基础养老金是88元,所以我们就按88元来计算。
那么每年缴纳1000元,缴满15年60周岁,退休以后养老金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125元+基础养老金88元=213(元)。
对此,三味小镇哥的看法就是:这只是一个大概的计算方式,因为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缴纳的钱和政府补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会按照国家的计息标准来计息,15年后也就是60周岁退休账户里也有利息,那个时候养老保险的政策肯定又有所变动,这个钱只会多,而不会少。
一般情况下,每年缴纳1000元退休以后,养老金也就是200多块钱左右的样子。
如果你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的话,每年缴纳200元,那么退休以后,每月也只有,一百零几块左右。
所以因为很多农村老人朋友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每年上千元的养老保险缴费,因为现在种地成本增高,粮食价格低,每年赚的钱还不够贴补家用,如果再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那么确实是非常困难。
所以他们每年最多也只缴纳个两三百元左右的样子,退休以后养老金也就是100多块钱。
100多块钱,随便生个小病,买个药,打个点滴都不够,更别说一日三餐,所以现在农村老人的养老基本不是靠养老保险,而是靠子女的救济。
为什么说养儿防老?想必这就是其中的原因,养老却不开金钱的支撑。
当金钱支撑不了老人的养老问题,那么只能依靠自己的子女。
总结:所以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还得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如果说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方面也比较乐观,那么就缴纳职工社保,最好是缴费年限久一点,缴费标准高一点,因为养老保险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来发放养老金的待遇,只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每月的养老金才会越来越多。
所以为什么有些人每月养老金能够上涨500元,而有些人只有几十元,其中就是这个原因。
友情提醒:至于那些即将暂停发放养老金的朋友,就是说有些地方每年开始实行养老金认证,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那么你的养老金将会暂停发放,因为很多人家里的老人去世,而他们冒充老人,让领取养老金,这样对养老基金造成很大的破坏,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只有进行认证,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时认证哦。
(感谢各位朋友观看和支持)。
6. 国家会补工资和送葬费吗?
补充:《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9)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对2011年7月1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7. 社保局不接受退休职工档案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可是没有约束不接收档案的部门。
档案之所以立法,是因为它的重要性。社保局不接收退休职工的档案,因为退休职工曾经是企业的一员,企业只能暂存这些退休职工的档案,但没有存档资质。
调整退休职工养老金应该社保局负责,可是社保局一面不接收档案、一面要求已经改制了的企业为这些退休职工办理养老金调整手续,为了能达到所谓的合理,让已经改制的企业填写未改制调整表。
档案在企业,企业就要负责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到生命的最后一刻。现在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国家为了减轻这些改制企业的负担已经将在职职工的档案移交到了就业局,但是到退休因社保局不接收,要企业暂存,这给企业增加了极大负担,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